裁判摘要行政协议与民事条约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主要可从三个方面判断:是否具有行使行政职权、推行行政职责的内容;是否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治理的目的;行政机关依据协议约定或执法划定是否享有单方排除、变换协议等行政优益权。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资产处置框架协议》《事情备忘录》《协商处置惩罚协议》及《协商处置惩罚增补协议》的性质及效力某县政府主张为推行行政职责和实现行政治理目的,与旅游开发公司签订《资产处置框架协议》《事情备忘录》《协商处置惩罚协议》及《协商处置惩罚增补协议》,该四份协议系行政协议,本案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规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划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治理目的,在法定职责规模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划定的行政协议。”行政协议与民事条约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主要可从三个方面判断:是否具有行使行政职权、推行行政职责的内容;是否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治理的目的;行政机关依据协议约定或执法划定是否享有单方排除、变换协议等行政优益权。
凭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旅游开发公司基于《互助框架协议》《互助协议》及《互助增补协议》举行案涉项目开发建设。后因开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掩护区条例》等执法法例强制性划定,中央环保督察组责令立刻停建并拆除违法违规设施。《互助框架协议》《互助协议》及《互助增补协议》客观上无法继续推行。
在此配景下,某县政府与旅游开发公司经协商后告竣《资产处置框架协议》《事情备忘录》《协商处置惩罚协议》及《协商处置惩罚增补协议》。该四份协议主要针对相关设施的拆除及旅游开发公司已投入资产的评估及赔偿作出摆设,目的是对《互助框架协议》《互助协议》及《互助增补协议》无法推行的结果举行清理结算。在《资产处置框架协议》《事情备忘录》《协商处置惩罚协议》及《协商处置惩罚增补协议》告竣及推行历程中,某县政府不处于支配职位,亦不具有单方变换或者排除协议的行政优益权。
故该四份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的领域。某县政府该项主张不能建立。案例索引某县政府、旅游开发公司条约纠纷二审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981号;合议庭成员:葛洪涛、黄年、王海峰;裁判日期:2020年5月12日。
案例泉源:裁判文书网;公布日期:2020年8月20日。
本文来源:亚博yabo888网页登录-www.52lbsz.com